协议医疗机构“十不准”
时间:2020-05-18 13:51 来源:常宁市中医医院 作者:admin 点击:次
协议医疗机构“十不准”
1 、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险基金;
2 、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;
3 、不准降低住院标准;
4 、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;
5 、不准虚假、冒名、挂床、分解住院;
6 、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、检查、治疗;
7 、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,或串换药品、诊疗项目;
8 、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分解或重复收费;
9 、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;
10 、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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